第一章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臺灣穀物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為Taiwan Grain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TGIA)。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設置宗旨為強化學 術與產業界之連結,提升穀物科技與產業能力及相關規範,促進穀 物產品認知與應用推廣。 |
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展國產稻米與雜糧之應用。 二、推動國內穀物科技研究之訊息發表、整合與應用。 三、協助業界榖物產品之研發與生產技術提升。 四、提升消費者的榖物使用認知,推動穀物科學教育。 五、加強國內外穀物相關機構之聯繫與合作。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 務,主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 罷免權。 |
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停權或除名處分。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 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 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 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二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協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 十三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四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 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為符合本會強化學術與產業界連結之宗旨,理事之業界 名額與學界名額各至少需佔理事會名額之五分之二。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置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 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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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 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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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與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 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學 生會員免收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 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 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 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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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8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106年10月1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
報經內政部103年11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30308503號函准予備查。 | |
資料下載:TGIA臺灣穀物產業發展協會_組織章程 |
社團法人臺灣穀物產業發展協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第三條 |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選舉票格式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
第四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
第五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六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
第七條 |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二十一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七人。 |
第八條 |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報經內政部110年06月30日准予備查。 | |
資料下載:TGIA臺灣穀物產業發展協會_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