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2

轉知國經協會來函 為積極協助我商投資佈局加勒比海及中美洲市場,本會擬訂於本(107)5月26日至6月8日籌組「2018年赴海地、多明尼加及貝里斯投資採購考察團」,敬請轉知 貴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踴躍報名參團。詳情請參閱附件。 本次出訪國家行程規劃如下: (一) 5月27日至30日赴海地訪問。 (二) 5月30日至6月2日赴多明尼加訪問。 (三) 6月2日至6月6日赴貝里斯訪問。 若對此考察團有興趣之廠商會員,請逕至與聯繫窗口詢問。 聯繫窗口:劉先生、陸小姐 聯絡電話:(02) 2528-8833分機31、32 File 國經協會(107)國字第【175號】-附件1.pdf.pdf 國經協會(107)國字第【175號】-附件2.pdf 國經協會(107)國字第【175號】-附件3.pdf 籌組「2018年赴海地、多明尼加及貝里斯投資採購考察團」.pdf...

2018/01/09

衛生福利部於本(9)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修正重點為乳酮糖、單水硫酸亞鐵及檸檬酸二氫鈉之使用範圍、限量及其規格標準。 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時如依使用限量規定合法添加食品添加物,尚不致造成消費者健康之危害。本次修正重點為第(八)類營養添加劑乳酮糖及單水硫酸亞鐵之使用範圍及限量,並新增檸檬酸二氫鈉為調味劑,以維護國人健康,並與國際規範調和。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心。 【發布日期:2018-01-0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1/09

為因應國內雞蛋檢出農用藥劑芬普尼引起各界關注,行政院責令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儘速完成雞蛋芬普尼殘留量標準訂定的法定程序,使畜牧業者能有所遵循。農委會已於104年1月20日公告自105年1月1日刪除4.95%芬普尼水懸劑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包含包葉菜類、芒果、小黃瓜、茄子及紅豆,並於106年9月6日公告4.95%芬普尼水懸劑為禁用農藥,自即日起禁止加工、輸入、分裝、販賣及使用。衛福部於本(9)日預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刪除農藥芬普尼於紅豆、包葉菜類、茄子、小黃瓜及芒果之殘留容許量,並增訂芬普尼於禽蛋之殘留容許量0.01 ppm,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發布日期:2018-01-0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1/05

澄清有關媒體報導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修正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沒有說明原因、沒有緩衝期、也沒宣導ㄧ事,並非事實,食藥署重申有關「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之修訂,係政府為提供更完善之管理制度,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於104年2月5日發布新聞說明,將依立法院決議重新評估及修正標準。104年8月26日預告修正標準之草案,並依行政程序踐行公告60日,公開徵求國內外意見,105年1月18日公告發布修正標準,並同步發布新聞稿。 食藥署表示,有關本標準於預告及公告時,均依規定公布於行政院公報、衛生福利部及食藥署官網,並函知各相關機關、公會、衛生局,及通報世界貿易組織(WTO)。 另食藥署前配合行政院於105年度辦理數場日本食品輸臺相關公聽會及座談會,均已同時就我國最新管理標準提供資料或進行說明,該公聽會及座談會均採公開直播方式,相關資料亦均公開於本署網站。 食藥署最後重申,為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與安心,將持續嚴格把關,確保輸入食品安全符合我國規定。 【發布日期:2018-01-0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1/01

立法院12月29日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條文(下稱本條文)修正案,增加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規定。 為強化健康食品標示,修正本條文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應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另本次修正本條文第1項原第8款並移列至第9款,增加產品應標示「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條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健康食品採上市前審查,審查重點包含產品安全性、功效性、安定性等,目前產品均同時考量安全及功效評估結果標示建議攝取量,未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依個案產品特性,倘可能造成健康傷害,將要求標示警語,例如「本產品含○○○,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藥物時,應請教醫師或藥師」、「本品含○○○,食用本產品後若有產生排氣及脹氣現象時,若有不適,請停止飲用」等。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加強提醒民眾食用健康食品正確認知,亦於106年12月29日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產品應標示與藥品區隔及食用量提醒,使我國健康食品標示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發布日期:2017-12-3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1/01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7年1月1日起有4項新制上路,包括健康食品標示、業者實施追溯追蹤、輸臺貝類檢證及水產品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驗等措施。 一、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食藥署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膠囊及錠狀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及「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加註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詳參附件1) 二、 公告類別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食藥署已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106年7月31日起經公告指定範疇業者,應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自107年1月1日起3類食品業者應實施電子申報,6類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簡表詳參附件2) 三、 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檢證: 食藥署106年10月31日發布令,輸臺稅則號列0307項下號列之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始得受理報驗,自107年1月1日生效,以強化我國供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保障民眾食用安全。 四、 水產品及乳製品納入實施系統性查核: 食藥署106年8月4日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及第3條附表,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納入水產品(HS code 03、1604、1605項下之產品)及乳製品(HS code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9806項下之產品),自107年1月1日實施。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健康食品如未依規定標示,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3條,依第23條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依同法第18條健康食品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處理。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尚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輸台之產品或輸台貝類未檢證者,將不受理其輸入查驗申請。詳細內容可參閱本署官方網站(http://www.fda.gov.tw)查詢相關公告或新聞(網站連結參閱附件3)。 【發布日期:2017-12-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File 附件1-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docx 附件2-1-公告類別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docx 附件2-2-公告追溯追蹤-彙整表_fin.pdf 附件3-官網連結-107年初食品規範新制.docx...